美國EB-1C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移民案例!兩周完成遞案4個月成功獲批
瀏覽人數:6024次 發布時間:2019-12-10 20:29:32
美國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一直是移民項目里的一個熱點,EB-1C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瑞誠在辦理EB-1C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團隊,幫助了一個又一個企業高管及他們的家屬順利移民,獲得了一致的認可,在此方面,我們也有著大量的成功案例。小編這里分享今年客戶W女士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的經典案例:兩周完成遞案4個月成功獲批。


W女士是國內某公司的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美國子公司從事的是服裝行業。如今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紡織生產國、消費國、出口國,目前每年出口的服裝總量相當于全世界人口每人4件。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8年1-12月,限額以上單位服裝類商品零售額累計9870.4億元。
▲ 中國服裝產業總資產規劃,數據來自前瞻研究院
中國原創設計品牌相繼崛起,逐漸獲得了市場認可。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紡織服裝行業轉型升級。而服裝產業的發展與創新,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優秀服裝人才的培養。W女士將被排至美國擔任美國子公司的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于是W女士開始收集相關的信息,經常到相關留學移民機構咨詢,經朋友介紹來到了瑞誠,前后通過幾次的了解與比較,W女士決定移民美國。

這里小編要說的是由于美國公司已經是一個成熟企業,因此W女士可以直接申請EB1C綠卡,但是這里有三個問題點需要注意。管理職能和行政職能在法條中是兩種不同的職能類型,管理職能在公司架構中的層級要低于行政職能,客戶W女士的職位是財務總監,從職位名稱上來看其實更加符合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而去美國之后卻要擔任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是行政職能(Executive Capacity)。客戶W女士的這個案例是從一個財務總監跨度到一個副總經理,實際上是一個跨級跳躍式應聘,邏輯難點在于如何去證明一個管理職能(財務總監)可以去美國勝任一個行政職能(副總經理)。瑞誠出國團隊在拿到了客戶所有材料后,迅速開會研究分析,發現客戶雖然在中國母公司的職位名稱是財務總監,但是實際上她是集團的財務總監,W女士不僅管理了總公司的財務部門,她更多的時間是管理整個集團子公司的財務部門,各個子公司的總經理最后都需要單獨向W女士匯報財務狀況,而W女士直接和總經理匯報財務計劃。因此瑞誠出國團隊判斷W女士在中國母公司的職位,其實更加符合行政職能(Executive Capacity),瑞誠出國團隊根據多年豐富的經驗以及對法條深刻的理解,幫助W女士按照法條優化了其職能描述,化解了一個跨級聘用的問題。雖然EB1C法條里并沒有要求該類別需要陳述對美國有利,但是瑞誠出國團隊在分析了最近所有類別遞交的案例以及移民局的反饋后,發現在現在的審案標準下,任何類別的移民,移民局在審理的時候,無論法條如何判定,都會把對于美國的利益放在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量因素中。瑞誠出國團隊在反復分析了W女士的材料之后,決定和W女士的美國公司充分溝通,最后在美國公司支持信和律師信中特別加強了由于W女士的入駐,美國子公司在未來業務上的轉型會對美國帶來實際利益的描述,從而使整篇律師信中,【美國子公司為什么需要W女士去擔任副總經理-->去了美國后對美國的企業業務有何影響-->對美國會帶來怎樣的利益】,這條邏輯線更加合理。二、準備材料的時間緊迫
瑞誠出國團隊實際收到客戶第一筆材料的時間是2019年1月22日,客戶由于孩子年齡偏大,特別要求在2019年春節前遞交,而留給瑞誠出國團隊整理文件和撰寫律師信的文案工作只有短短的10個工作日。要在10個工作日分析客戶的所有材料,并且撰寫出一篇優質的律師信,最后排版,整理附件,打印打包遞交等,本身對于瑞誠出國團隊就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需要主辦律師及其團隊人員對法律極其精通,經驗極其豐富。要知道,一般美國律所處理EB-1C文案的時間平均至少要1.5到2個月,并且瑞誠出國團隊的律師也并不是簡單的根據法條陳列材料,瑞誠出國律師團隊寫任何案子都是精做。接到客戶W女士的要求后團隊迅速組建特別應對小組,細分工作時間,分配工作內容,最終幫助客戶把優先日鎖定在2019年2月6日,期間審理周期約為4個半月,批準日:2019年6月24日。


EB1類移民簽證是最受美國政府歡迎的移民類型,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因為申請人優秀,所以不需要有美國雇主雇傭,也不需要投資50萬美金,而可直接獲得美國無條件永久綠卡(含全家人)。EB1類型中的EB1-C則是分給了那些投資或管理公司的優秀人士,一經批準,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受益人則可以是在美國的L-1A,也可以是本人從未到過美國的國外母公司的經理。EB-1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周期快,EB-1C申請通過后,申請者可協同家人直接獲得永久綠卡,共同赴美工作、讀書。每年向美國移民局遞交EB-1C移民的申請數量,遠小于第一類優先的其他兩類(EB-1A和EB-1B),配額充足,是商業人士的移民最佳選擇。

對于EB1C無論是申訴人還是提供職位的雇傭公司都不需要提供文件證明投資基金的原始來源。唯一需要證明的就是美國公司的資金來自海外母公司并且母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業。而對于EB5來說證明資金來源是一件相當費時費力的工作特別是資金來自多個來源。對于EB5而言創造就業的數量是其關鍵的要求但EB1C卻不需要。只需要證明其有能力管理一定數量的專業員工這意味著這個職業不可以僅僅是日常管理的企業管理還需要有一些高層決策性的成分。EB1C申請人不需要辦理勞工證省去了不少的時間和律師費。申請EB1C一旦通過永久居留權實現綠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予以駁回但是對于EB5投資移民來說必須進行首次為期兩年的“有條件的”綠卡時期在此期間結束是需要提交額外的證明和申請以證明所有的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規定已經得到滿足。根據規定EB1C的用人單位需要為申請人提供大部分文檔并支付所有的申請費但對于EB5簽證來說沒有贊助商必須由投資者支付所有的需要費用并完成申請過程中的每一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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